TPOD 章程
2015年11月14日 成立大會通過 2017年11月10日 會員大會修訂 2019年11月29日 會員大會修訂 2021年11月24日 會員大會修訂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 本學會宗旨為促進臺灣高等教育教學專業之發展,特成立臺灣高等教育教學專業發展學會 以下簡稱本 會,英譯名為 Taiwan Professional and Organizational Development Network in Higher Education ,縮寫為 TPOD) 。
- 第二條
- 本會係依據有關法令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 第三條
-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四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 第五條
- 本會之主要任務如下:
- 一、建立臺灣高等教育教學專業發展人員網絡。
- 二、舉辦或參與國內外高等教育專業發展研討會、工作坊、社群或分享活動,以提升國內高等教育之教學品質與國際能見度。
- 三、進行高等教育相關專業研究,並提出相關建言。
- 四、探討及推動與本會宗旨相關之其他事務與協助會員資源交流。
- 第六條
-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主要為教育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 第七條
- 本會由個人會員、學生會員、團體會員和榮譽會員四種會員組成。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參與相關活動之全國一般大學和技職院校教學相關的教師與專業業務推動同仁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員會費者,得為個人會員。
- 二、學生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參與相關活動之全國一般大學和技職院校教學相關的研究生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員會費者,得為學生會員。
- 三、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願推動臺灣高等教育專業發展及參與相關活動之全國一般大學和技職院校教學相關中心和機構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團體會員會費者,得為團體會員。
- 四、榮譽會員:曾任本會理監事或對高等教育有卓越貢獻及熱心服務者,由理監事提名、經理監事會議通過者,並得出席理監事會議。
- 第八條
- 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皆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和罷免權,每一會員之權利均為等值之一權,團體會員得推派代表至多六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學生會員和榮譽會員不得享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和罷免權。
- 第九條
-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否則得停止其部份或全部會員權利。
- 第十條
-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會員滯繳會費一年者予以停權,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 第十一條
-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 第十二條
-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 第十三條
- 本學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額數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關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十四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 第十五條
-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團體會員、個人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得票多寡之次序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主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十六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
-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之辭職。
- 四、聘免工作人員。
-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六、推薦下屆理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十七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一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副理事長負責協助理事長。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十八條
- 常務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例行事務之處理。
- 二、理事會決議事項之執行。
- 三、會務督導。
- 第十九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二、審核年度決算。
-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 第二十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二十一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理監事有不適任或怠忽職務之情事,由會員提案罷免或撤職,經理監事過半數出席,出席三分之二同意者,得罷免或撤職。
- 第二十二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經決議通過者。
- 三、被罷免或撤職者。
-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第二十三條
- 本會得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秘書長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得聘兼任助理一人。
秘書長之聘任暨解聘均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秘書長及兼任助理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兼任助理權責、分層負責事項暨待遇由理事會另定之。
- 第二十四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二十五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 第二十六條
-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
- 第二十七條
-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會員為限。
- 第二十八條
-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會員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會員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 第二十九條
- 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
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第三十條
-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立即遞補之。
第五章 經費與會計
- 第三十一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一、入會費:新台幣伍佰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榮譽會員無須繳納。
- 二、常年會費分個人會員會費、學生會員會費及團體會員會費。
個人會員會費:每年新台幣壹仟元整。
學生會員會費:每年新台幣伍佰元整。
團體會員會費:每年新台幣伍仟元整。
榮譽會員會費:免繳會費。 - 三、捐款。
- 四、委託收益。
- 五、事業費。
- 六、基金及其孳息。
- 七、其他收入。
- 第三十二條
-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三十三條
-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應先報主管機關)。
- 第三十四條
-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 第三十五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三十六條
-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 第三十七條
- 本章程經本會 104 年 11月 14 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 報經內政部 104 年 12 月 30 日台內社字第 1040091546 號函准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