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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教育教學專業發展學會理監事通訊選舉辦法(1101109經內政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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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教育教學專業發展學會理監事通訊選舉辦法
110年10月20日第3屆第6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
110年11月9日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100558929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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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照臺灣高等教育教學專業發展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十五條規定,訂定本會理監事通訊選舉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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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會理事及監事之通訊選舉得合併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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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會理事及監事通訊選舉之選票,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規定之選舉票格式製作。選舉票將參考名單所列之候選人印入選舉票,由選舉人圈選,並預留與應選出名額同額之空白格位,由選舉人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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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會理事及監事之通訊選舉票,應載明本會名稱,選舉屆次、選舉職位名稱及寄回截止日期等,由本會負責印製,並加蓋本會圖記及常務監事印章後,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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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會理事及監事之通訊選舉票,連同回郵封套,及本會所有具選舉權資格之會員名單,於預定開票日一個月前按具選舉權之全體會員人數,以掛號郵寄,不得遺漏,並由監事會負責監督。凡有無法送達者,應於開票時提出報告,並列入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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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會理事及監事之通訊選舉票,由選舉人圈選後納入回郵封套,個別密封掛號寄還。選舉票經寄回後,應即投入票匭,於開票時當場拆封。如未以掛號寄回或投票截止後寄回(以郵戳為憑)或在宣布選舉結果後寄回,均視為廢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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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會理事及監事之通訊選舉採無記名連記法,理事之圈選不得超過九人,監事之圈選不得超過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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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會理事及監事之通訊選舉開票,應在理事會議行之,由監事會派員監督。開票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各會員,並於會員大會時提出報告或公開刊登於本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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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